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校教字[2003]2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3月18日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教学活动,其教学活动的主管部门分别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培养处和继续教育学院。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 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一)一般教学事故

     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轻微消极影响的教学事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各学院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报相关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包括: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而擅自停课(含实验、实习课程)、缺课、调课、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或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的;

     3、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课表中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影响正常教学进程的;

     4、教师未经院(系)分管教学负责同意擅自找他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5、研究生指导教师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学校,又未作出妥善安排,导致研究生无人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7、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内容的;

     8、教师出错考题且考前未能发现;或考试时不按时到场,迟到长达20分钟以上;或不按时提供足量试卷,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

    9、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放任学生作弊,严惩影响考试结果公正的;

    10、任课教师、辅导教师或有关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权益的;

    11、任课教师考试后未按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以致严重影响后续学籍和成绩管理系统运行的;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或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证书等,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3、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传呼机或接听私人电话的;

    14、发生教学事故后,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庇护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事故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16、其他人为因素,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与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并作出书面检查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连同上述材料报送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也可以由知情人填写;

    3、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相关教学主管部门领导签发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在本院(系)内进行通报批评、教育直至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4、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主管部门及相关院系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仲裁小组,具体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师资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分别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调离、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5、教学事故认定后,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学院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师资处共同负责解释。